1、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符合設置民辦學校的標準和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舉辦者申請培訓機構的經營資質,即可得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可。
2、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3、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經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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