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單位: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我國殘疾人就業的重要形式,是社會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廣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等規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年度申報和地稅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保障金)制度,現將2013年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和外地(外商)駐穗機構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今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用人單位須向殘聯申報2012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繳納相應的保障金。
二、中央駐穗、省屬用人單位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市屬用人單位可到市或稅務登記地的區(縣級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
區(縣級市)屬用人單位到區(縣級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
“廣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電子政務系統”(下稱“網上年審日上線,各用人單位可通過互聯網登錄,根據網上辦事指南,自主完成申報。
三、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后,達到規定1.5%比例的,不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5%比例的單位,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計算公式: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基數=市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80%(遇當年統計部門無公布社平工資,延用原公布的社平工資)。
用人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45365元×80%×(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平均人數×1.5%一上年殘疾人職工數)
四、應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須于辦理年審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內,通過地稅網報系統自行繳納,或直接到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繳款。逾期未繳納的,由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劃扣其應繳保障金。
五、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政策法規,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在該《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積極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
六、逾期未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聯依據上一年度有關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在職人數,核計其應繳保障金,并移交地稅部門代征;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殘聯將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力口收5%。的滯納金,并由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廣州市、各區殘聯服務點地址、咨詢電話、申報所需資料詳見該《通知》附件,或登陸廣州市殘疾人就業信息網www.jyzx.gz.cn查詢。網上年審咨詢單位及電話:廣東省殘疾人呼叫服務中心,96885,4008300580(免費咨詢)。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6月14日